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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8-04-02  作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醒:即使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符合上述4至12项的情形,用人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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