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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退也要有合法理由
2019-05-07  作者:


【案例】


小吴于2018年9月进入一家宾馆做服务员,与宾馆签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虽然小吴曾经从事过宾馆服务工作,但刚到新单位的她丝毫不敢松懈,做事十分认真,服务也很热情。当年10月上旬的一天,她突然接到公司人事部的短信。信中称,公司决定终止与她的劳动合同。


“我没有任何差错,为何要被辞退?”小吴不解。


她立刻找到人事经理想问个究竟。可对方不给任何解释,只是说她还在试用期内,公司有权决定去留。该经理还表示,既然是试用,就像买东西时试用一样,不满意可以随时退货。


【点评】


按公司这位人事经理的理解,试用期内双方都可以随时无理由结束劳动关系。事实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说,用人单位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要求,才可以辞退员工。


本案中,宾馆解聘小吴而不向她说明理由,不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她如何不符合录用条件,只以“试用期”为借口,这显然是违法解聘。据此,小吴有权要求宾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其实,小吴遇到的问题并非个案。实践中,经常有一些单位非法解聘职工还要拿“试用期”说事,以为试用期就是解聘的任意期。此外,还有一些单位为了证明员工不称职、不胜任,不择手段罗织“罪名”。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员工勇于维权,用人单位必将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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