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周某2016年9月1日到某商贸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每月10号发放工资。2016年11月10日周某以公司未发放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10日的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后经协商,公司支付周某3000元工资。
2017年9月周某请求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10日被克扣的工资1000元,及由此造成的快递费、电话费等损失800元。
仲裁中,周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周某与公司之间往来的邮件,以及短信记录(均为电子证据)。
仲裁委经开庭,裁决对周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本案申请人的诉求有法律规定支持,《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由于劳动者不懂法,有充足的理由也被裁决不予支持申请诉求。
一是,不懂得未经有权部门的确认的电子凭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是,周某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1月10日的工资只有3000元,以单位克扣工资为由仲裁需要的证据较为复杂,如果,周某掌握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以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申请仲裁,则要顺利很多。
三是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工资,明显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则被仲裁要支持的可能性更大。
综上可见,劳动者只有守法、懂法,才能用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说明工会组织在职工中普法,引导职工尊法、守法、用法的任务还很重,要进一步加大送法进企业,进工地、进车间的力度。
下一条:陈某应该追索经济补偿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