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陈某于2016年4月进入某纺织企业从事运转班电工工作,现由于企业电工工作进行改革,要求陈某转到设备岗位,工资下降1000多元,公司与陈某的订立合同为五年尚未到期,且合同中的工作内容为电工,陈某认为让他现在转岗,不符合合同订立的内容。
处理结果:该职工来到区总职工服务中心寻求帮助,服务中心向该职工所在的企业了解情况,确认事实存在,后经调解,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达成了以下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给予工龄经济补偿计人民币捌仟捌佰玖拾壹元肆角伍分。
点 评:此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明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案件中反映了职工维权意识的增强与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处理事件两个方面。从职工的角度来看,职工在增强法律意识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尊重并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慎重对待和处置好职工的维权行为。
上一条:懂法才能维护自身权益
下一条:主动辞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